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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日,本网律师领取史*珣女士与其原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诉讼一案的一审判决书。
时间:2015/9/16 13:11:06    来源:    |       
      史*珣女士与其原用人单位北京天雅永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诉讼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11483号判决,判决结果为:
      一、确认史*珣与北京天雅永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天雅永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史*珣2014年10月份工资差额142元;
      三、北京天雅永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史*珣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978元;
      四、驳回史*珣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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